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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注意】男子在微信群发一句话被判9个月!这种“玩笑”开不得!

2017-09-24 新闻晨报


31岁的外来工张强(化名)

怎么也没想到

因为自己在微信群里发了一句玩笑话

被追究刑事责任判有期徒刑9个月

如今,他真是肠子都悔青了





他到底说了什么

一起来看看吧

来自: 微信公众平台


2016年9月4日晚,张强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半壁店一出租房内玩微信。当他使用“本·拉登”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,一个网友说了句“看,大人物来了”。于是,张强就顺着这句话,发了一句“跟我加入ISIS”大家没有任何回应,继续聊其他话题。


然而,2016年10月13日,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了张强,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。


警方回查他的手机和电脑,发现除了微信群发布的那句话外,张强没有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言论。


记者注意到,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罪是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新增的罪名


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时福茂对记者表示,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,以制作、散发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图书、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,或者通过讲授、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
2017年5月22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张强涉嫌“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罪”一案。6月13日,该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强法制观念淡薄,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,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鉴于其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且无违法犯罪记录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,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。最后,法院判决张强犯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罪,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


因涉嫌“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罪”

被追究刑事责任的

这并不是个例,无独有偶


今年1月15日,打工者王某将一段含有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视频在自己的QQ空间内发布,引发多人次浏览、转发、评论。3天后,王某被警方查获归案。


王某表示:“我发视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空间的点击率,得到心理上的满足,并非故意宣传恐怖主义。”


今年8月,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

律师提醒

通过以上案例,所有人都应该引以为戒。在公共场所、公共网络平台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,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。



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

9种消息千万别发


微信群已经开始立法,规范管理

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,尤其是群主

所以请群里的伙伴们今后发微信一定要注意

1,政治敏感话题不发


2,不信谣不传谣


3,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


4,涉黄、涉毒、涉爆等不发


5,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


6,军事资料不发


7,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


8,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


9,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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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|华西都市报(ihxdsb)综合工人日报、阿SIR、法务之家

编辑|董佳慧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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